2024年5月4日19点至20点左右,原告王某牵引其八哥犬(已拴绳)在楼下散步,碰到被告姜某带其白色家犬(未拴绳)下来遛狗。
在单元门被打开后,姜某的家犬向王某所在方向冲出,王某拎起其八哥犬躲至楼房单元门内,被八哥犬咬伤。2024年5月5日,王某到医院就诊,医院门诊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诊断证明书中处理意见为:对症治疗狂犬疫苗、破伤风肌注。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皮下注射。王某支出医疗费3167元后,要求姜某赔偿因被狗咬伤的损失,遭拒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特别是将犬只置于公共领域中时,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更应认真、负责的担负起全面的注意和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主张姜某的家犬将其咬伤,经法院走访调查及双方庭审陈述,姜某在遛狗时未给狗佩带狗链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王某的八哥犬产生应激反应,王某虽已拎起所饲养的八哥犬迅速躲开,仍被受惊吓的八哥犬咬伤,王某已拴好牵引绳并及时防止犬只发生咬斗,其并无过错,姜某对其家犬控制、管理不善是导致动物损害发生的根本诱因,做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姜某应对王某因手臂被自家宠物狗咬伤产生的医疗费3,166元进行赔偿。
生活在一个公共空间,“知边界、明事理”才能不逾矩,“撒欢是狗的权利,牵绳是人的义务”,饲养人的盲目自信,自认为“我家的狗很萌很听话,不咬人”,由此放松警惕,在遛狗时不牵绳,就有可能给他人造成困扰和人身伤害,爱狗除了给它自由与呵护,也要进行适时的引导与精心的管教,做一个文明的“铲屎官”,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履行好文明养宠的主体责任,为您的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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