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息 近日,威远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了李某与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建司)、韦某买卖合同纠纷等5件申诉案件。
该院在2009年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引入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化,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意识,总结经验,巩固监督成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有效促进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9月12日又邀请人民监督员余莉、何霞、郭初琦监督了李某与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某买卖合同纠纷等5件申诉案。5件申诉案系串案,属于案件性质相同的案件。
承办人就申诉人李某、王某、罗某、王某财、叶某不服威远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原审认为:被告韦某应当承担支付钢材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威建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向该院申诉的理由、该院根据案情查明事实、争议焦点及承办的意见向人民监督员作了全面汇报,人民监督员认真听汇报后,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民行部门结合相关法律做了全面回答。随后,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认为县检察院办案程序合法,审查全面、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认为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建议该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内江市检察院依法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监督员对该院将民事申诉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的举措予以充分肯定,并希望有更多的民事申诉案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阳光检察,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讯息来源:陈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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